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靜怡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吳臾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