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