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