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原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 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王雪娟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受 告知人 香港商太古昇達國際廢料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