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 訴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629號請求確認保固責任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3,83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873,2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