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即接管小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接管小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乙○○及黃博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陸佰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零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