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接管小組召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壹佰叁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