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零叁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