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4號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