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相對人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945,8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6,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5,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