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9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零伍佰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