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 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 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惠民製藥│彰化商業銀行│95年 2月28日│33,614元│LL0000000 │ │ │ │吉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