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9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群峰機電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95年12月3日 │83,000元 │IC0000000 │ │ │ │限公司 翁益男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