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4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台灣捷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Y-0015 │1 │2000│ ├──┼────────────┼──────┼──┼──┤ │002 │台灣捷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Y-0017 │1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