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77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7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