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 請 人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3 │昇旺藥局 李秀清 │陽信商業銀行新店│20,000元 │95年12月31日 │AC0000000 │8 │ │ │ │分行 │ │ │ │ │ ├──┼─────────┼────────┼─────────┼───────────┼────────┼────────────┤ │004 │昇旺藥局 李秀清 │陽信商業銀行新店│20,000元 │96年2月30日 │AC0000000 │9 │ │ │ │分行 │ │ │ │ │ ├──┼─────────┼────────┼─────────┼───────────┼────────┼────────────┤ │005 │昇旺藥局 李秀清 │陽信商業銀行新店│20,000元 │96年4月30日 │AC0000000 │9 │ │ │ │分行 │ │ │ │ │ ├──┼─────────┼────────┼─────────┼───────────┼────────┼────────────┤ │006 │昇旺藥局 李秀清 │陽信商業銀行新店│20,000元 │96年6月30日 │AC0000000 │9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