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702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95年度催字第329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329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民眾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15日,是至96年2月15日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應於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應於96年5 月15日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96年6 月1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0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1 │1000 │ │ ├──┼───────────────┼──────────────┼────┼───┼────┼───┤ │002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1 │1000 │ │ ├──┼───────────────┼──────────────┼────┼───┼────┼───┤ │003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440 │ │ ├──┼───────────────┼──────────────┼────┼───┼────┼───┤ │004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28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