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 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葉綠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 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6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兆豐國際商業銀│96年 1月10日│52,500元│0000000 │ │ │力中心 許勝雄│行松山機場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