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61號聲 請 人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2號9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6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華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95年11月30日│329,000元 │ARM0000000│ │ │ │司 李森田 │和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