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9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文雄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聯發企業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0日 │29,400元 │T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