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75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 1 │100000│ ├──┼──────────────┼────────────┼──────┼──┼───┤ │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 1 │100000│ ├──┼──────────────┼────────────┼──────┼──┼───┤ │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 1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