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697號聲 請 人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 │ │ │ │ │ ├──┼─────────┼────────┼─────┼─────────┼─────┤ │001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月25 │105,000元 │CD0000000 │ │ │公司 甲○○ │營業部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