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93號聲 請 人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6 年 10 月 8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6 年度除字第 2793 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神通電腦│華南商業銀行│96年2月15日 │39,975元 │ RC0000000│ │ │股份有限│中山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苗豐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