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62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官碧玲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39,797元 │91年8月26日 │I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98元 │93年8月30日 │R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