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聲請鈞院以95年催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張,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催字第194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194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6 月27日,是至95年9 月27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5年12月2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6年1 月1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600 │ │ ├──┼───────────────┼──────────────┼────┼───┼────┼───┤ │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120 │ │ ├──┼───────────────┼──────────────┼────┼───┼────┼───┤ │00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120 │ │ ├──┼───────────────┼──────────────┼────┼───┼────┼───┤ │00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63 │ │ ├──┼───────────────┼──────────────┼────┼───┼────┼───┤ │005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21 │ │ ├──┼───────────────┼──────────────┼────┼───┼────┼───┤ │006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4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