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42號聲 請 人 東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峰簽發之以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峰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四十二萬元、票據號碼0000 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 第二五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五四二號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