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0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法蘭克福國際工作室│台灣土地銀行仁愛分│96年8月10日 │120,000元 │CA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