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61號聲 請 人 富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刊登眾聲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正協企業有限公司黃│彰化商業銀行松山│157,816元 │96年7月31日 │CM0000000 │3 個月 │ │ │金郎 │分行 │ │ │ │ │ ├──┼─────────┼────────┼───────┼──────┼─────┼──────┤ │002 │歐仕達國際有限公司│土地銀行長安分行│22,523元 │96年5月31日 │BM0000000 │3 個月 │ │ │陳慈美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