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524號聲 請 人 威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彥樺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52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統一化學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6年3月5日 │2,625元 │UC0000000 │ │ │ │限公司 施惠生 │行 │ │ │ │ │ ├──┼─────────┼─────────┼───────────┼─────────┼────────┼──┤ │002 │統一化學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6年4月5日 │13,500元 │UC0000000 │ │ │ │限公司 施惠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