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4號聲 請 人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二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 │0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5年3月15日 │55,625元 │RC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