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丁朝和即九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懷生分行│46,667元 │95年4月22日 │IC0000000 │7 │ │ │司婁貴龍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