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全立衡器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95年1月20日 │343,500元 │0000000 │ │ │ │司程允中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