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001 │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24,570元 │95年6月25日 │AA0000000 │ │ │司 高銘欽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 │002 │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26,960元 │95年8月10日 │AA0000000 │ │ │司 高銘欽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 │003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7,140元 │95年7月17日 │CR0000000 │ │ │鄭福田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 │004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12,825元 │95年6月15日 │CR0000000 │ │ │鄭福田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