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6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駱文仕即鎧翔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