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0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譯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