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4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