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8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雲堯即隆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