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9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雲堯即隆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