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9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雲堯即隆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黃雲堯即隆昌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