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1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昌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債務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係大鵬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發,台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故聲請人請求台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借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