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不得以不確定之機動利率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