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人王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