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1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華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系爭支票背書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