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康泰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寶香、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人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