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436號聲 請 人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