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2652號聲 請 人 謝李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65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1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1581-0001589 │9 │90000 │ ├──┼──────────┼───────────┼──┼───┤ │002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4620-0004627 │8 │80000 │ ├──┼──────────┼───────────┼──┼───┤ │003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288-0000297 │10 │10000 │ ├──┼──────────┼───────────┼──┼───┤ │004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2765-0002769 │5 │5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沈銘哲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