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3071號聲 請 人 陳莉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07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6993-3 │1 │254 │ │ ├──┼──────────┼──────────┼───┼────┼───┤ │002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7667-2 │1 │1000 │ │ ├──┼──────────┼──────────┼───┼────┼───┤ │003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7668-7 │1 │1000 │ │ ├──┼──────────┼──────────┼───┼────┼───┤ │004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7669-3 │1 │1000 │ │ ├──┼──────────┼──────────┼───┼────┼───┤ │005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7670-9 │1 │1000 │ │ ├──┼──────────┼──────────┼───┼────┼───┤ │006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7671-4 │1 │1000 │ │ ├──┼──────────┼──────────┼───┼────┼───┤ │007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4-4 │1 │1000 │ │ ├──┼──────────┼──────────┼───┼────┼───┤ │008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5-7 │1 │1000 │ │ ├──┼──────────┼──────────┼───┼────┼───┤ │009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6-0 │1 │1000 │ │ ├──┼──────────┼──────────┼───┼────┼───┤ │010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7-3 │1 │1000 │ │ ├──┼──────────┼──────────┼───┼────┼───┤ │01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8-6 │1 │1000 │ │ ├──┼──────────┼──────────┼───┼────┼───┤ │01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39-9 │1 │1000 │ │ ├──┼──────────┼──────────┼───┼────┼───┤ │01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6740-9 │1 │1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素芸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