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4080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債權人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前開規定反面解釋,債務人即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返還買賣價金請求之強制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曾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准予假扣押,債權人嗣於97年1 月24日於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案列97年度訴字第181 號)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案卷核閱無誤,並有起訴狀影本、桃園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