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462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對於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即無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462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及 給付施工費用之本案訴訟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在卷足稽。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