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新臺幣7萬6,230元之債權,曾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助甲字第51號民事裁定予以執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5月1日宜院瑞文字第0970000327號函附卷可稽,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施若娟